汕府办函〔2023〕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节地提质”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汕尾市“节地提质”攻坚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处置进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地提质”,为推进土地资源高效率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一、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前国务院督查指出的0.284万亩存量闲置土地基本完成消化处置。2023年-2025年,1.75万亩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率依次达到50%、75%以上、基本完成;各类园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率达到60%,闲置土地年度消化处置率达到90%;年度新增闲置土地面积小于处置面积。到2025年,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二、工作举措
(一)坚持总量控制,加快消化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1.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清单化”管理。市自然资源局梳理形成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1.75万亩批而未供土地和国务院督查指出的0.284万亩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处置任务,并加强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照目标任务,逐宗明确处置方式、路径和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制定消化处置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逐宗对号销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工作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协同推进招商引资与消化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引导,将招商引资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有效结合,新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3.加大“净地”出让审核力度。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力度,经核实存在非“净地”出让的,按出让地块面积的2倍扣减宗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督促整改;完成整改前,相应县(市、区)不得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推动“交地即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并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实现“交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强化信息科技支撑。优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预警处置信息平台,强化监测预警功能,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信息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坚持分类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提升地均效益
6.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是实施“标准地”供应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需于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级各类园区(不含第三类产业园)的区域评估,形成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的区域评估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供拟进驻的项目共享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完善辖区各级各类园区的准入要求,于2024年底向社会公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应一律进入开发区(产业园区)生产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
7.加快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并强化实施和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标准地”控制指标,加快实施“标准地”供应。各项“标准地”控制指标应在土地供应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供应后,由受让方与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8.建立健全亩均论英雄政策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坚持以亩均论英雄为目标导向,对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投资等指标逐项细化研究,形成差异化、倒逼式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三)坚持奖罚严明,传导责任压力、激发工作动力
9.对各县(市、区)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实绩考核。对完成攻坚行动年度目标任务且存量闲置土地处置进度排名前一的县(市、区),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未完成攻坚行动年度目标任务且存量闲置土地处置进度排末位的县(市、区),扣减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未完成年度攻坚目标任务的(包括年度新增闲置土地大于处置面积),除可使用国家、市指标的项目以及基金项目、民生项目外,限制其他项目的用地审批。对相关工作中存在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在市区土地清理、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成立;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指导,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履行主体责任,将攻坚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及时总结工作进展,落实相关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度考核”,考核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市、区),除可使用国家、省指标的项目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签约项目、民生项目外,限制其他项目用地审批业务,达到进度要求后予以恢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园区清理整治、数据归集整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制定出台政策指导文件,针对涉法涉诉涉军等闲置土地,以及不同时期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分类明确处置方式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试行新批土地限时供应承诺制,明确新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承诺一定期限内全部完成供应,对无法兑现承诺的,下一年度扣减相应用地指标;采用“一码”统管,将土地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宗地坐标填报、巡视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工作成效,与用地指标相挂钩,实现建设用地全周期、全流程管理。持续优化亩均论英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