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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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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的通知
  • 2023-10-27 16:56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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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23〕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务公开有关法规和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关于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汕尾办发〔2016〕11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7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19号)

   二、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个):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

  市直有关部门(38个):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汕尾高新区管委会、汕尾品清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投资促进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代建中心、市驻外办。

   三、评估内容及指标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评估对象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基础信息公开、“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信息管理、解读参与回应、平台建设和监督保障,按照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要求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27日至12月上旬。

  四、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坚持以公众视角为指引,通过材料报送、模拟用户、电话核实和网上采样等方式进行。主要以各评估对象的门户网站为入口,对照评估指标检测是否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便于公众获取。同时,查阅评估对象报送的自评表和佐证材料等书面材料,对政务公开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五、评估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10,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表格请提供XLS版和盖章扫描PDF版,相关佐证材料需根据材料性质提供XLS/DOC、PDF、图片等电子版形式)以及《自评自查报告》(提供DOC版和盖章扫描PDF版)一并报送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

  第二阶段: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23,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各地各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评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各地各部门自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

  第三阶段:2023年11月24日至11月29,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各地各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20231130日至12月8,审核所有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各地各部门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最终评估报告和《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总报告》,详细分析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我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并对比省内有关地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全市政府系统进行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阶段:结果发布(2023年12月旬)

  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排名,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结果。

  六、有关说明和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形成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自评情况等相关材料,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人:吴俊,电话:0660-3360383,邮箱:sfbzwgk@163.com)。逾期报送将在评估中予以相应扣分。


附件1-1: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县(市、区)政府.xlsx

附件1-2: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市直部门.xlsx

附件2-1: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说明-县(市、区)政府.doc

附件2-2: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说明-市直部门.doc

附件3-1: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自评表-县(市、区)政府.xlsx

附件3-2:汕尾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指自评表-市直部门.xlsx

附件4:XXX关于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自评自查报告(提纲).doc

附件5-政策文件合集.zip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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