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5处)予以公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汕府〔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5处)予以公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