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汕尾市工信局、财政局、汕尾高新区、各县(市、区)对口帮扶指挥部、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建设提速提效,加快落实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根据《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和《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操作规程》(深汕指〔2019〕7号),请各相关单位组织企业认真开展2019年度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并于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前将申报资料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各县(市、区)指挥部、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报送至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产业园区组。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指南(附件)》.zip
(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联系人:陈科权,电话:13699861141)
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
2020年5月15日
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项目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对口帮扶产业园区建设提速提效,支持更多产业项目集聚园区发展,根据《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园区范围。深圳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及龙岗区与海丰县、光明区与汕尾城区、坪山区与陆河县、罗湖区与陆丰市结对共建的产业园区,其他省级及省级以上产业园或产业集聚区。
(二)项目范围。位于以上园区内的产业和非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是指在以上园区范围内的研发、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项目,产业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资金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非产业项目是指整体位于园区内开展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非产业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资金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申报对象。以上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及园区管委会设立的开发公司法人。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1)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3)项目贷款获得金融机构批准,已经发生利息支出;
(4)贷款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5)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用、符合环保的要求等;
(二)非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贷款贴息:
(1)园区征地拆迁及土地开发项目;
(2)为重点产业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与重点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水电气热、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产业项目与非产业项目须整体位于园区内,项目所有方、申报方和贷款主体原则上应一致;在年度支出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不得申请贴息资金:
(1)申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或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2)未按规定进行市场监管年检或年报、纳税、缴纳社保费用的;
(3)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4)申报单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7)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8)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判决的;
(9)存在其他不得申请项目贴息资金的情形。
三、贷款贴息标准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当年发生的贷款贴息,在次年给予贴息补助。
(二)对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最高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贴息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园区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基础建设等非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最高给予30%的补贴。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贷款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贴息产生年度企业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按核定贴息额度与已享受支持额度的差额给予支持。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贷款发生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五)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付利凭证;
(六)贷款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所贷资金使用支出流水或转账记录及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八)贷款年度获得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
(九)项目立项证书复印件;
(十)主管受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双面复印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4份。评审时,查验原件。
五、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要求抓紧编制申报材料向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各区县对口帮扶指挥部或园区管委会申报。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和各区县对口帮扶指挥部、园区管委会须在受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
(三)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汕尾市工信、财政部门开展专家现场评审。
(四)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召开办公会进行研究审议,决定评审结果及贴息额度。
(五)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对拟资助项目或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
(六)公示结束之后,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将形成最终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审查通过之后,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深圳市财政局报送申请用款,深圳市财政局将资金文件和资金指标下达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再将资金转拨给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
(七)深圳对口帮扶汕尾指挥部收到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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