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准备
(一)项目储备。市商务局(招商局)联合发改、经信、科技、交通、农业、旅游、海洋渔业、住建、规划等部门各自做好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建立招商项目库。
(二)信息收集。各引资单位收集核实投资方相关信息,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意向等,并录入招商引资信息平台。
(三)前期洽谈。视情况邀请客商实地考察,进行前期洽谈。各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各引资单位负责接待;重大项目投资客商团体来访考察,由市政府安排接待。
(四)实地考察。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实力、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考察结束后由引资单位向市商务局(招商局)提供项目考察报告。
二、项目准入
(一)前置论证。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引资单位或投资方向市商务局(招商局)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意向书;由引资单位向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财政、科技等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及用地指标、规划许可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签订意向协议。对准入的项目,由引资单位草拟意向协议(意向协议包含项目投资主体、名称、投资规模和内容、产能及效益、签订正式合同时限以及协议约定的其它内容)。重大项目报送市商务局(招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市长(或授权代表)与客商签订。意向协议有效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立项。投资方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外商投资项目按粤府[2004]126号文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合并审批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市发改局或商务主管部门在一周内给予明确批复。
三、规划选址
(一)落实选址方案。对拟准入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管理等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一周内提出项目选址方案,划出选址征地红线图报市政府审定。
(二)确定用地规模。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高新技术项目优惠供地、重大项目确保供地、一般项目从紧供地、小型项目孵化供地的办法。企业在申请用地面积时,必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其投资额、行业投资强度和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测算出拟出让用地使用面积,在一周内报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管理的市领导审定,并按预期方案全程监控土地使用。
四、签订合同
(一)合同文本拟定。引资单位会同投资方拟定正式合同,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投资进度、产能及效益、供地方式及土地价款、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部门会审。重大项目由招商引资单位将合同文本转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意见,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引资单位汇总。引资单位根据部门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三)领导审批。市法制局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报送相关市领导审批(同时征求市委相关领导意见),重大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特大项目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组织签约。按照“谁引进、谁签约”的原则,一般项目由引进方与投资方签约;市委、市政府领导引进的项目和列为市重点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人与投资方签订;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落户园区或各县(市、区、镇)政府部门与投资方签约。正式合同文本统一由市商务局(招商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项目建设
(一)团队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外资项目、5亿元以上内资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在投资方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一周内,由市责任领导牵头组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组由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代办专干和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项目代办服务组负责该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协调工作,直至建成投产。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发改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对企业投资且对公众利益没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直接进行备案。
(三)供地。投资主体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完成注册登记的投资主体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代办服务组协助企业办理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投资企业准备好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做出环境和安全评价,市环保局、安监局按权限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环境、安全评价做出评审结论或协助企业办理。
六、项目督办
(一)项目代办服务组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二)市商务局(招商局)对正式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协调服务,解决企业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服务组的申请,组织对投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七、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投资合同书面提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签署意见,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各主管部门执行。
八、履约责任
投资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投资方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规模建设,且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包括提供税收、提供就业岗位人数等),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依据履约程度,报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采取协商减少供地规模、适当补征企业土地出让金或收回政府的优惠奖励等措施进行约束,直至追究违约责任。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