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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2019-07-01 16:29
  • 来源: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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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着力推动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尽快落户我市,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落户,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市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市实现投资项目落户,并经确认的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者)。引荐者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市外(国外、境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注册登记二年内固定资产已投入、外来资金已进入或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  

(五)项目引进资金须在项目合同规定进资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汕尾的外来资金,不再列入投资统计予以奖励;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5、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6、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7、引进房地产项目;  

8、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9、对有考核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汕尾新区管委会、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自身引进的项目。  

10、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引进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第一、二产业项目:跟进并成功引进项目在汕尾市范围内落地,该项目(含新批设立、迁入)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业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给予奖励外,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追加5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金累计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来源  

坚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属于市直属项目,且落户于市高新区、中央商务区项目,其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 落户于各县(市、区)的项目以及各县(市、区)自行引进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引荐者的申报及认定  

引荐者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办理引荐者申报登记手续。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者,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引荐者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八条 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荐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到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时间,是指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年度之后。  

(二)申报奖励。外来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后,由引荐者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写出书面申请书。奖励申请规定从项目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分二次申请,按年度一年申请一次。奖励金额按年度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外来资金投入额或投产运营产生的纳税额,按奖励标准计算年度奖励金额。  

引荐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当期验资报告;  

6、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形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7、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8、填写《汕尾市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申领表》。  

9、引荐者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若引荐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者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荐者申报奖励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初步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  

(四) 审查批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共同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小组,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过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定,做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奖励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登报公示。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等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汕尾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后存在异议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再行审议决定。  

第九条 奖金发放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及时划拨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账户;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引荐者;  

(三)获奖引荐者在接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引荐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荐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荐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我市影响大、投资数额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确定;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执行奖励政策和管理、使用奖励金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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