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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4-11-05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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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13日凌晨1时0分,在深汕高速汕尾埔边路段发生一起粤U02999号大客车追尾碰撞粤AS139M号小轿车,造成小轿车上5人当场死亡、大客车上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5.1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公安厅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防止引发其他事端,妥处善后。市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石建年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林维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胜阶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埔边交通警察大队抽调人员组成的汕尾市“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宇通牌;车辆型号:ZK6127HS9;车辆颜色:红色;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ZYTATF62A1016675;发动机号:M61YAA00012;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40人;2010年8月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25年8月4日。2010年7月14日在广东省交通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0006号,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止。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详见保险单),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于2010年8月由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员工郭**合资购买,并由郭**承包经营。

2.粤AS139M号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别克牌;车辆型号:SGM7161LE;车辆颜色:蓝灰色;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GJS52UX4S219896;发动机号:F16D3111515K;总质量:1595Kg;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该车于2004年4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黄**,入户时登记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二下关大街8号304;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3.赣C81310重型半挂牵引车(带粤V0416重型普通半挂车),中文品牌:豪泺牌;车辆型号:ZZ4257S3241V;车辆颜色:绿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5CLSB67A124923;发动机号:07021704497;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0000Kg(实载82340Kg,载重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形成无因果关系,在事故形成中没有过错。对其超载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已依法作出处理);车辆所有人:黄克辉,入户时登记住所:江西省铜鼓县;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4、车辆检测情况

(1)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汕尾市城区利友汽车修配厂受汕尾市公安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对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验。检验结论:该车车头前保杠、车头铁板、挡风玻璃上下严重变形,凹入破裂、损坏,车身室内饰板、仪表台、座椅严重损坏,刹车总泵、气管变形断裂、损坏,前灯光破损,转向盘总成变形损坏。

(2)粤AS139M小型轿车。汕尾市城区利友汽车修配厂受汕尾市公安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对粤AS139M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检验结论:该车车头、车身严重变形破裂损坏,安全气囊破坏,无法检验车。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刘**,粤U0299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0712****;1996年8月5日在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为A1A2E,证号:44052019740712****,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2013年7月被粤U02999号大型普通客车承包人郭**聘请为驾驶员,经查,其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后经对刘**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未见其有酒后驾驶迹象。

黄**,粤AS139M小型轿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0619881213****,2011年1月13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为B2,证号:44050619881213****,有效期至2017年1月13日。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埔边路段西行2734Km+6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路面分为左、右侧车道和路肩,左侧、右侧车道宽均为3.75米,路肩宽为2.5米。当时该路段下雨,视线不良,前方40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

(四)气象情况

受雷雨云团影响,2014年7月12日深夜到13日凌晨,海丰县境内出现中雷阵雨,伴有最大6级的短时强阵风。7月12日23时至13日5时,海丰县南部地区6小时雨量一般有10到20毫米,深汕高速公路沿线,在此时段内,鲘门镇出现短时雷雨。

(五)车属单位情况

粤U02999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属单位为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2号。该公司成立于1990年2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吴奇勇;注册号:445100000011498;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0006号,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止。

该公司现为潮州市国资委属下全资国有企业,是国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级资质企业,公司领导成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设有工会、安技科、运调科、行政科、管理科、客运中心枢纽站、驾驶员培训中心等管理机构,站内设有汽车修理厂。公司下辖潮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潮州市长运服务有限公司、潮州市鸿运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个子公司,现有职工921人(其中在职628人、离退休293人)。营运客车148台、公交车辆153台,资产总额为16204万元,净资产为7055万元。

(六)对公司检查情况

1、排班和发车情况。粤U02999号车每天晚上20:30从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总站排班出站,次日凌晨5时左右达到番禺。但实际没有按照排班时间发车,发车时没有任何手续。出站没有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原则严格检查发车单。

2、GPS监控情况。经查粤U02999号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轨迹,该车晚上从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总站出发,直达番禺,沿途没有执行长途旅客运输车辆夜间2点至5点停车休息的规定。

3、回场必检情况。该公司客运车辆回场必检制度不健全,台账中没有粤U02999号车回场必检的记录资料。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阅员工培训资料台账,没有驾驶员刘**参加培训教育的记录资料。

5、从业人员的体检情况。该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公司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经查阅台账,没有驾驶员刘**体检的资料档案。

6、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该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查阅相关资料没有发现公司有与驾驶员刘**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12日晚上20时30分,刘**驾驶粤U02999号大型普通客车,实载20人,从潮州市出发往广州番禺方向行驶,2014年7月13日1时0分途径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埔边路段西行2734Km+600m处时,车辆碰撞前方因交通阻塞而停车等待通行的由黄少奇驾驶的粤AS139M号小型轿车尾部,致该车向前推移碰撞前方因交通阻塞而停车等待通行的由李建贤驾驶的赣C8131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粤V0416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造成粤AS139M号小型轿车上5人(司机及4名乘员)当场死亡,粤U02999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陈良卿、林炳弟等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消防、120等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雨润、市公安交警支队长林维克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处理相关善后工作,事故现场于6时5分恢复正常通车。

三、事故死伤人员、善后处理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

黄**,粤AS139M小型轿车驾驶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0619881213****,广东汕头市濠江区人,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邱**,粤AS139M小型轿车乘坐人,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0019710912****,广东汕头市濠江区人,系交通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而死亡。

何**,粤AS139M小型轿车乘坐人,男,200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1220030718****,广东汕头市濠江区人,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何**,粤AS139M小型轿车乘坐人,女,199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0619931214****,广东汕头市濠江区人,系交通事故致窒息死亡。

何**,粤AS139M小型轿车乘坐人,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0619971225****,广东汕头市濠江区人,系交通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而死亡。

(二)受伤人员

陈**,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2519690428****。

林**,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乘客,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2819491223****。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的善后工作,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与双方代表、家属协调,已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属单位**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抚养费、家属慰问金等人民币共约414.7万元。死者尸体已于2014年7月17日在汕尾市城区殡仪馆火化。受伤人员经送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已全部康复出院。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此次事故善后处理,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等人民币约414.7万元,伤者医疗费6.9万元,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折人民币13.59万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5.19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刘**未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没有正确判断路面情况,发现前方交通阻塞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疏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粤U02999号车辆和驾驶员刘**失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市交通运输相关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对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检查不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刘**,未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没有正确判断路面情况,发现前方交通阻塞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7月13日**忠已被依法拘留,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对行政处罚人员建议

吴**,**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上存在漏洞,疏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38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朱**,**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技术、稽查等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疏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38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郭**,粤U02999大型普通客车承包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聘请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3、追究行政责任人员建议

王**,中共党员,**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分管运政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监察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陈**,**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第一大队大队长,负责**市区范围的交通巡查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监察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邱**,**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科长,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客运的行业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监管不够,指导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下属部门实施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在安全例检、报班程序、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督促检查和指导落实不到位,疏于对承包车辆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疏于对粤U02999号车辆和驾驶员刘**的有效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37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潮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情况报汕尾市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汕尾市“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工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各种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职责。

(二)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吸取汕尾市“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针对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漏补缺,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路面巡查监管和道路交通“八打八治”工作。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的巡查监控,严查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夜间行车不按规定执行停车休息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开展道路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检查运输车辆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严厉打击道路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规范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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