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月4日凌晨2时00分,在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03KM+260M处,发生一起浙CD71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碰刮停靠应急车道上的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1月23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石建年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施立晖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龙山高速公路大队抽调人员组成的汕尾市“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和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沃尔沃牌YV2JSWOC型,车辆识别代号:YV2JSWOC2E,发动机号码:D13A480EC06432766;机动车核定载2人,整备质量:8870公斤,准牵引总质量:370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4年1月15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2月8月在温州市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330327003967,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7年2月8日。
赣L915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为常春宇创牌FCC9381TJZ型,车辆识别代号:LA99381G4AOFCC393,总质量:38500公斤,整备质量:8000公斤,核定载质量:305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鹰潭市诚德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0年5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5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马**,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驾驶人,男,1974年5月出生,山东省微山县人,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05******。1996年3月22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16年3月22日。2014年7月4日在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3708260020105******,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0年7月4日。
2、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CA4252P21K2T1A型,车辆识别代号:LFWSRXNJX51A01870,发动机号码:50642600;机动车核载2人(实载3人),整备质量:9760公斤,准牵引总质量357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6年7月12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保险金额人民币55万元。2012年5月15日在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政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53040200396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云F0397重型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为金马QJM9280TDP型,车辆识别代号:LA99DRT2560JMT296,总质量:27500公斤,整备质量:12500公斤,核定载质量:15000公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6年7月3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7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普*,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1976年4月出生,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532425197604******。1996年2月7日在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2014年9月2日在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304000020103******,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0年9月2日。
(二)事故车辆装载货物情况
1、浙CD71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挂车装载布匹净重31835公斤(超过核定载质量1335公斤),总质量39835公斤(超过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2835公斤)。货运源头单位为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的货物中转点。经调查,造成货车超载的原因是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漏洞所导致。
2、云F325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600万支香烟(600箱,净重11100公斤),总质量23600公斤(未超过核定载质量和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
(三)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
制动系、灯光系: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前保险杠右侧距地高0.4米至1.2米从处,右端往左端1.92米,因碰撞向后凹陷变形损坏,右前照灯因碰撞碎裂损坏,驾驶室右侧距地高1.2米至驾驶室顶端因碰撞造成右侧车门及右侧旁板和驾驶室上部撕裂开脱,驾驶室整体严重扭曲变形损毁;右前轮胎因碰撞破裂损坏,前车桥因碰撞向后推移0.3米变形损坏,消声器距地高0.4米至1米处,因碰撞向后凹陷变形损坏,燃油箱前端距地高0.7米至1米处,因碰撞凹陷变形损坏,后一桥和后二桥右侧轮胎因碰撞破裂损坏,轮框变形损坏,后轮挡泥板因碰撞脱落损坏。
赣L915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制动系、灯光系: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车厢右前端距地高1.4米起至车厢顶端,右前往后2.6米处,因碰撞向后凹陷变形损坏,车厢右侧墙体铁板距地高1.7米前端往后1.21米处,有一道前往后的不规则状凹陷刮痕;车厢右侧下护栏距地高0.5米至1米前端往后至4.8米处,因碰撞凹陷弯曲变形损坏,后桥右侧外轮胎外缘因碰撞划伤损坏。
2、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
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后一桥左侧外轮胎外缘因碰撞划伤损坏,后二桥左侧外轮胎因碰撞爆裂损坏,轮框变形损坏,左后轮挡泥板因碰撞损坏,左后尾灯因碰撞碎裂损坏。
车辆故障:发动机燃油油路故障,造成供油不足,发动机无法启动。
云F0397重型平板半挂车
制动系、灯光系:正常
碰撞痕迹及部位:车厢后护栏距地高0.5米至0.67米左后端往右0.64米,因碰撞向前弯曲变形损坏,车厢左后端距地高1.1米,左后端往前至9.3米处,因碰撞造成左侧车厢墙体铁板撕裂脱落损毁,车厢底向上翘起变形损坏,车厢右侧墙体铁板向右坍塌损坏,车厢左侧下护栏距地高0.35米至0.8米前端往后8.14米,因碰撞向后侧凹陷变形损坏,后一桥、二桥左侧外轮胎,因碰撞破裂损坏,轮框变形损坏。
(四)事故单位情况
1、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货运配载、货运代理)。营业期限:自2013年9月25日至2033年9月24日。
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公路货物运输;汽车配件、建筑五金、建筑材料、电机、五金工具、低压电器、矿产品的销售;新平县肥味河地区铁铜多金属矿普查。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50年8月31日。
(五)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和日常监管情况
1、温州市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经调查,该行政部门对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及对营运车辆的审查批准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手续齐全。
2、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政管理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经调查,该行政部门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及对营运车辆的审查批准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手续齐全。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沈海高速东行2703KM+26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方向,西往深圳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七)气象情况
2015年1月3日20时至次日6时,沈海高速陆丰龙山路段无降雨,气温11到14度,偏北风1到2级,相对湿度80%到90%,能见度6到15公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月3日晚22时,马**驾驶浙CD71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重型箱式半挂车(甲车),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中转站装载完货物后,沿广惠高速公路往汕头方向行驶,4日凌晨2时00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03KM+260M处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右侧碰刮到由普*驾驶的因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云F325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乙车)左侧后冲向右侧山边,致乙车驾驶员普*和乘员杨**、张*三人当场死亡,甲车驾驶员马**及副驾驶员张*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雨润、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施立晖和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石建年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交警龙山大队民警、120拯救队、路政部门快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同时,龙山大队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以大队长王荣标为组长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对事故的勘查取证、善后处理、对外联络信息等工作。事故现场采取封闭主车道措施,事故救援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确保了事故及时有效救援和道路畅通,5时30分,救援结束,交通恢复正常。
三、事故死伤人员、善后处理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3人
普*,(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1976年4月出生,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532425197604******)。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
杨**,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乘员,男,1962年5月出生,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532425196205******。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并胸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张*,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乘员,男,1987年6月出生,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530424198706******。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受伤人员2人
马**,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驾驶人,男,1974年5月出生,山东省微山县人,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05******。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现已康复。
张*,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副驾驶员,男,安徽省灵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03******。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现已康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浙CD7169-赣L9157挂(甲方)和云F32520-云F0397挂(乙方)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普*、杨**、张*3人死亡赔偿金各60万元,共计人民币180万元。甲方负责70%的赔偿金即人民币126万元,乙方负责30%的赔偿金即人民币54万元。
(四)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的善后赔偿人民币180万元,车辆受损折人民币58万元,其它事故应急处理等费用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马**驾驶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刮到因故障停靠在紧急车道上的云F325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左侧,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普*,驾驶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03KM+260M处,在车辆故障后,没有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并迅速报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存在漏洞。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陈**,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公司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马**自2014年2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直到该事故发生,只进行2个多小时的技能操作培训,2014年2月至12月马**参加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的签名伪造、失实;赣L9157(挂)重型箱式半挂车超载,超准牵引总质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与普*签订劳动合同,自2014年初就到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至2015年1月4日均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车辆核载2人实载3人,违规搭载人员;公司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马**, 驾驶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03KM+260M处,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刮到因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左侧,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 1月6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马**执行拘留,1月16被批准逮捕,3月15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处罚人员
普*,驾驶云F32520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039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东行2703KM+260M处,在车辆故障后,没有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并迅速报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规定,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3、行政处罚建议
(1)陈**,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徐*,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浙江金驰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没有证据证明温州市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审查批准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没有证据证明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政管理所在审查批准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事故车辆浙CD716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9157(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货物超载,没有证据证明货运源头行政主管及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行政部门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政府管理,行业主管职责。由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安监等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尤其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等,对存在安全隐患路面和路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完善和整治,切实消除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节假日、重点时间、路段的执法巡查管控,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汕尾市公安交警支队龙山大队要针对“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召开专题会议,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结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三)切实加强货运企业源头管理。温州市和玉溪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货运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