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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安办函〔2017〕12号)督办函
  • 2017-02-06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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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群众举报你县公平镇杨梅二桥桥头磁窑村路口向右转简易泥路约800米处、双镇叉路口往黄羌镇约10公里处左侧和莲花镇温泉旅游点附近公路两侧3处地方存在非法盗采河卵石,从事建筑碎石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建筑碎石料市场秩序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老化,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5月12日汕尾市安委办给你县人民政府发了《督办函》(汕安办函〔2016〕38号),请你县要高度重视,确实负起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零容忍”,该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从严处罚,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辖区内其他地方是否有同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一并予以整治打击,将查处情况于2016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至今我办未收到你县对上述问题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

现群众举报称:在你县赤坑镇尊(屯)窑(洋)村交界处的山傍地(汕尾至可塘公路右侧百公仔庙对面路口进入约100米)处,个体经营者破坏森林和国土资源,安装大型碎石加工生产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污染赤山水库及生态环境。据群众反映,在你县类似上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有蔓延趋势。请你县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扼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含汕安办函〔2016〕38号,要求查处的事项)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并以书面形式报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拟于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督查,对采取措施不力、不到位的,将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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