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秦松”问:查处“期权腐败”案件应注意什么?
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近年来,一些党员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变得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职不收离职收”,企图通过“期权腐败”的方式,延长权钱交易时间跨度,规避被查处的风险。“期权腐败”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为对其监督定性、量纪定罪带来一定困难。笔者结合实践,对查处“期权腐败”案件需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突出初核重点。“期权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谋利与收受好处之间存在时间差,通常多发于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领域。从表面上看,党员公职人员在职时没有收受好处,但在离职或退休后再以投资、干股、“任职领酬”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因此,初核时要重点摸排其离职或退休前后的家庭财产、任职兼职、投资参股等情况,从中发现疑点和突破口。一是比对家庭财产有无重大变化。如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前后的家庭财产有无明显增加,消费是否异常等。二是关注离职后的从业去向。有的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到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任职,兑现之前约定的“好处”,或领取约定的高额“薪酬”。三是排查特定关系人和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有的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投资入股、收受干股等。要结合关系密切程度、有无经济往来等情况,仔细甄别,重点关注特定关系人充当利益输送中转站或代收点等情形。
注意立案管辖。由于“期权腐败”案件大都发生在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时要注意几点。一是对离职党员公职人员的立案。一般按照离职前的干部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如果离职党员公职人员到私营企业等任职的,或者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由其现在党组织关系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更为适宜的,应与目前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并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二是对退休党员公职人员的立案。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由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深入调查取证。“期权腐败”不同于直接的权钱交易,通常横跨在职、离职两个阶段,更具预谋性、隐蔽性和危害性。由于时间跨度大,违纪违法行为与利益获取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导致取证更复杂,查处难度更大。因此,在调查取证时要紧扣“期权腐败”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和事先约定的典型特征,全面深入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固定证据。一是重点围绕“事先约定”进行调查取证。“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预谋性,因此调查重点在于固定“事先约定”的证据,即具体谋利事项和输送利益的约定。双方的约定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言语表达、也可以是行动表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只要在公职人员离职退休前双方达成默契,明确请托人在其离职或退休后会给予回馈就应认定存在“事先约定”。二是紧紧围绕权钱交易本质进行调查取证。调取涉案党员公职人员任职期间的决策和审批事项,梳理出其关照过的人和企业,以及采取现金交易、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无偿交付使用、高消费买单、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合伙经商分红等方式完成行受贿的证据材料,锁定违纪违法行为与输送利益之间的关联性。
准确定性处理。“期权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一般存在承诺和兑现利益环节,谋利和收取回报通常发生在任职时和离退后两个阶段,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认定是否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党员公职人员在职期间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具体的谋利事项和事先的利益输送约定,其离职或退休后以投资分红、提供生活费和安家费等方式索取或非法收受该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二是党员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原管理服务对象所在企业兼职(任职),领取高额薪酬,未超过合理收入部分构成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廉洁纪律,超过合理收入部分按照离职或退休前双方约定的利益输送,应认定为受贿犯罪。三是党员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对方赠送礼品礼金等进行“感情投资”,并事先约定离职或退休后给予大额“回报”。在认定此行为构成受贿时,应当将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并计入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