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规模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1 |
广东省汕尾市公安消防局公寓房 |
广东省汕尾市公安消防局 |
汕尾市区新楼村北侧 |
占地800m2,公寓房共建8层,建筑面积2436.2m2,总投资651.06万元,环保投资3.53万元。 |
2014-11-6 |
通过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