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3月1日至15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 2015-03-17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

建设内容、规模

审批时间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1

汕尾市荷包岭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汕尾市公安边防支队

汕尾市荷包岭地段

总建筑面积为35419.42m2,实际用地面积为4765m2;项目为裙楼+塔楼一体式建筑,楼高90.4m,塔楼为2栋27层经济适用房。

2015年3月5日

汕环函〔2015〕30号

通过

2

汕尾市方圆塑胶有限公司项目

汕尾市方圆塑胶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工业区

占地面积22387.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57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料制品球阀PVC1500吨/年,手柄PP150吨/年,TPE密封圈30吨/年。

2015年3月5日

汕环函〔2015〕31号

通过

3

汕尾市龙湖湾建设项目

汕尾市金湖贸易有限公司

汕尾市区湖滨大道西侧、凤湖路东侧

总占地面积13894m2,总建筑面积85996.01m2,建设5栋住宅,2栋是裙楼+塔楼一体式建筑,3栋是塔楼,项目配套建设两层地下停车库和其他公共设施。

2015年3月5日

汕环函〔2015〕29号

通过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