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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6月1日至15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 2015-06-24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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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

建设内容、规模

审批时间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1

“平安汕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城区

一是基于三网三平台架构和SVAC标准对系统进行总体规划,搭建视频图像智能分析平台;二是在市城区新建688个200万像素的高清一类摄像头(其中球机106个、枪机582个)和10套移动视频设备;三是对“平安汕尾”一期的197个标清摄像头和4个卡口设备进行升级。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 104号

通过

2

汽车驾驶智能辅助系统建设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8000m2,建设内容包括汽车驾驶智能辅助系统生产线、污水处理站等辅助工程(其中,本污水处理站为信利工业城3号综合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水量为2700m3/d,综合废水处理量为2500m3/d,含氟废水处理量为200m3/d,其设计处理量除考虑26号厂房外,还综合考虑信利工业城第二厂区内其他规划建设厂房的需要)。项目以PCB/FPC(印刷电路板/软性线路板)、ECU(电子控制单元)主板、镜头等为原料,生产以太网摄像头模组240万个/年,倒车智能后视系统、360度全景泊车影像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夜视辅助系统共36万套/年。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06号

通过

3

车载集成触控模组建设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6000m2,建设内容包括1条车载集成触控模组生产线、辅助工程等。项目以TFT/LCD、触摸屏、印刷电路板、软性线路板、集成电路、偏光片等为原料,生产7~15.6寸车载集成触控模组828万件/年。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09号

通过

4

生物识别系统建设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10000m2,建设内容包括生物识别系统生产线、辅助工程等。项目以FPC/软硬结合板、电容电阻、指纹识别IC、LENS、HOLDER等为原料,年产指纹识别模组4800万件和虹膜识别模组1200万件。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10号

通过

5

用于移动终端的MEMS微机电器件建设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4000m2,建设内容包括用于移动终端的MEMS微机电器件生产线、辅助工程等。项目以镜头架、磁石、冷轧板、线圈、弹片等为原料,年产音圈马达3170万件,音箱马达5370万件,线性震动马达5370万件。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11号

通过

 

 

6

表面微纳处理加工生产项目(低反射表面、防指纹表面、超硬表面产品)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5000m2,建设内容包括表面微纳处理加工生产线及辅助工程等。项目主要以玻璃基板为原料,生产低反射表面触控屏(简称:AR产品)1080万片/年,防指纹表面触控屏(简称:AF产品)510万片/年,超硬表面触控屏(简称:DLC产品)600万片/年。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12号

通过  

7

表面微纳处理加工生产项目(高强度、防眩光表面产品)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东城路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5000m2,建设内容包括表面微纳处理生产线、辅助工程等。项目以触控板等为原料,年产高强度触控屏700万片和防眩光表面触控屏(简称:AG产品)210万片。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08号

通过 

8

MEMS微机电传感器建设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信利工业城

建设内容包括MEMS微机电传感器(硅基MEMS麦克风)生产线,净房,生产控制区及辅助区等。项目以PCB(印刷电路板)、金属外壳、IC(芯片)、金线等为原料,生产硅基MEMS麦克风330百万件/年。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07号

通过

9

4.5代车载电容屏项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信利工业城 

建筑面积15000m2,建设内容包括车载电容屏生产线、环保等辅助工程(其中,环保工程主要包含酸性废气、碱性废气和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各两套)。项目以为钢化玻璃、ITO靶材、钼铝钼靶材、触控IC、软性线路板等为主要原料,生产车载电容屏1680万片/年(按7寸折算)。

2015年6月4日

汕环函〔2015〕113号

通过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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