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批复文件 |
1 |
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汕尾段工程 |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汕尾市红海湾管理区、海丰县、陆丰市 |
2015年11月16日 |
汕环函〔2015〕235号 |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汕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660-3348879,传真:0660-3320382。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凤苑路滨海小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