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4月1日至15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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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利汕尾金町湾B002B005B011地块商品住房项目
| 汕尾市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汕尾市城区汕马路金町路段南侧B002B005B011地块
| 2018年4月9日
| 汕环函〔2018〕63号
| 关于保利汕尾金町湾B002B005B011地块商品住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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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利汕尾金町湾C003C019C021地块商品住房项目
| 汕尾市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汕尾市城区汕马路金町路段南侧C003C019C021地块
| 2018年4月9日
| 汕环函〔2018〕64号
| 关于保利汕尾金町湾C003C019C021地块商品住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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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利汕尾金町湾C023C024C025地块商品住房项目
| 汕尾市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汕尾市城区汕马路金町路段南侧C023C024C025地块
| 2018年4月9日
| 汕环函〔2018〕65号
| 关于保利汕尾金町湾C023C024C025地块商品住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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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660-3348879,传真:0660-3320382。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凤苑路滨海小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