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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2023-01-20 10:29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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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城区违改字〔2022〕8号 

汕尾肉联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41AG98E

地址:汕尾香洲街道办事处下洋管区汕尾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蔡东华

现场负责人:张恩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检查中心对汕尾肉联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12月12日,对你厂授权委托人张恩开展调查询问。根据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氨氮的许可排放浓度为:10mg/L,总磷的许可排放浓度为:0.5mg/L。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大惠院检F2A432-A5)的检测结果:你厂废水总排口DW001(排放的废水)氨氮(以N 计)、总磷(以P计)检测结果分别为:182mg/L、2.17mg/L,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17.2倍、3.3倍。你厂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1日《生态环境城区分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表》、2022年11月28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大惠院检F2A432-A5)、2022年12月12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你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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