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陈晓博
审稿:(实名,逐级)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钟小群
检索主题司: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非法填埋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18年8月14日晚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半寨村(新寨村)发现一起非法填埋固体废物事件, 涉案人员赵某某接收从外市运载过来混有碎塑料、碎纸、布类碎瓦砖石、金属、玻璃,以及少量废油漆桶、废胶水罐等物质的固体废物,并在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半寨村的鱼塘(中心东经115°24′41″中心北纬22°49′19″)进行填埋。经检测及鉴别,该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属“有毒物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2018年8月1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涌镇政府等部门调处该事件。根据涉案人员赵某某、货车司机颜某、杨某、唐某、李某以及代理人邹某某等人供述,该批固体废物从东莞市某造纸厂(4车)及惠州市惠东县城北客运站附近(1车)运载过来的。针对该情况,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发函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商请协助深入调处。根据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固体废物的检测结果及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的鉴定,判定该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废物与建筑垃圾,但含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对赵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案发后,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次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半寨村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1.6696万元。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涉案人员赵某某接收了外市运载过来固体废物并在市城区东涌镇半寨村的鱼塘进行填埋,且填埋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2、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由于本案中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经检测及鉴别后,属“有毒物质”,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本案中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由于尚未确定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什么物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涌镇政府等多部门立即联合进行调查取证,并制定了整治方案,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办案过程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是本案涉刑事部分中的重点问题,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邀请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对本案中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并多次组织对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监测,确定该固体废物含有重金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三项“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解释规定,认定为“有毒物质”。另外,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固体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固体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