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