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汕尾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汕价[2010]22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责任目标落实到位。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有关要求,经召开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征),由现行的0.5096元/吨提高到平均0.81元/吨。按用水结构和分类,市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
1.居民、消防、环卫、绿化、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80元/吨;
2.商业、服务业、建筑、洗车及特种行业用水0.90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在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汕尾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统一由你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成本和弥补排污管网折旧、维修费用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
四、我局汕价[2008]34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污水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人大财经委,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360936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