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pdf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