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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09-07 09:38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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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汕尾供电局,市区各转供电主体(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落实主体责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是国家和省将督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及时对本地区供电环节收费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进行清理规范;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全力配合好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主动对各自的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进行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

  二、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请汕尾供电局根据本通知精神,清理规范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落实已取消的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并将本系统清理收费工作情况和市区有实施转供电的用电户名单(附表),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我局。
  三、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5月1日起统一降低0.58分,7月1日起统一降低5.7分),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省有新的降价政策出台,也应同时执行,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规范我市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召开转供电主体参加会议等方式宣传国家电价政策,督促行业自律,做到相关用电企业、转供电主体及转供电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对有关电价政策知晓,贯彻执行。
  五、 强化价格监管。各地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电网和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及12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
                        


汕尾市发展改革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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