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公众及有关方面意见,召开听取企业和有关单位意见座谈会,并报市政府七届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汕尾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汕尾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规定的范围和幅度确定,具体执行范围和收费标准见下表: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