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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价格执法典型案件
  • 2020-08-28 09: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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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

  2020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局持续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公布一批目前已查处的哄抬熔喷布价格典型案件。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善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晓南分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73号营业场所销售PM2.5折迭式防颗粒口罩(型号规格:呼气阀、3只装、9500V)进货价22元/盒,销售价48元/盒。当事人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大幅涨价销售口罩商品的不正当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600元,并处110400元罚款。

  案例二

  根据消费者举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祺和药业在肺炎防控期间大幅抬高口罩价格线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祺和药业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2020年1月21日销售的口罩价格分别为23元/包及28元/包,进货价仅为2.1元/包。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40元,并处罚款64200元。

  案例三

  1月31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广州御恒堂贸易有限公司南浦第一分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两款口罩商品,2020年1月20日销售均价为7.5/包,2020年1月23日至29日,当事人先后大幅提价销售,涨价1.3倍至10倍不等。当事人大幅提价销售口罩商品的行为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的哄抬价格行为。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680.6元,并处罚款49201.5元。

  案例四

  1月28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海珠区姐妹百货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7日至28日期间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口罩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商品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五

  1月2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安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4日分别以每盒40元和每包25元的价格购进两款口罩商品,并利用疫情时期口罩类产品需求激增的因素,大幅加价销售口罩商品,加价幅度超过200%。至2020年1月2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仅3天销售口罩商品总金额2300元,违法所得1656元。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656元,罚款7825元。

  案例六

  2月1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欣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先后从广东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感冒灵胶囊并进行销售,但均无明码标价。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672.47元,罚款5000元。

  案例七

  2月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汉艾蒂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以12元/个的单价购进2万只口罩商品并通过旗下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以26.5元/个的单价销售了17470个,购销差价率达到120.8%。

  鉴于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八

  2月6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方村梁村路4号一个仓库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袁某租赁了该村一民房用作淘宝网店的经营场所。当事人于2020年1月底先后从阿里巴巴平台、拼多多等平台购进口罩商品共计8580个,进货价格从11元/个到16元/个不等。2020年1月24日至2月3日,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大幅销售上述口罩商品,售价从19.8元/个上涨到39.8元/个,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61.82%,货值逾23万元。

  鉴于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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