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以纺织织物为主要材料生产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及其配饰。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GB/T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57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392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皂洗色牢度
GB/T 842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GB/T 2910 (所有部分)定量化学分析
GB/T 3922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
GB/T 4802.1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圆轨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产品未标示执行标准或提供未经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按GB/T31888-2015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5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被检样品。
5.2 抽样方法
在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的销售点以及学校校服库存点。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查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在流通领域(市场)抽查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4 抽样数量
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样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
5.5 样品处置
5.5.1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
5.5.2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7其他注意事项
5.7.1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基本安全类别和纤维成分及含量,并由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5.7.2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并经企业签字确认。
5.7.3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的,检验机构也应在抽样时向企业确认。
6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中小学生校服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中小学生校服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2.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6.2.3 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至所有检验结果公布之后才能退还被抽样企业。如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6.2.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GB/T 23344中规定的方法。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进行分析。出现阳性结果的时候按GB/T 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以减少假阳性造成的误判。
6.2.5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它纤维不作为判定依据。
6.2.6 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如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的,检验机构也应及时向生产企业确认。
6.2.7如产品缺少或无对应产品质量等级按其产品标准中的最低质量等级(不包括等外品)考核。
6.2.8 色牢度采用单纤维贴衬,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产品标准执行。
6.2.9pH值的测定用0.1mol/L的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10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要求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要求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8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