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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 2019-01-22 11:30
  •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152145691226X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黄杰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42531********2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质监罚字〔201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海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的检测仪器计量超期未检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处以3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0.3万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处罚有效期: 2020/01/17
公示截止期: 2022/01/17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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