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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宗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 2023-11-07 17:3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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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抓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气瓶充装总数为760(其中正常充装数695、过期充装数1、无档充装数64),充前检查为716、充后检查为617。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焊接气瓶,归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种类气瓶类别,属于特种设备。《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例陆丰市***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超期未检、报废气瓶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其充气区(充装平台)前放置有当事人刚充装完毕的超期未检、报废液化石油气瓶。当事人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第(5)项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的行为,罚款90000元。

  案例汕尾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

  当事人使用电梯急停回路动作开关接触不良,引起电梯停止运行故障,导致人员被困,期间值班室监控人员因事外出,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未能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五)、(十)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和电梯运行期间人员离岗的行为,对电梯使用单位罚款5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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