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汕尾市“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至7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汕尾市“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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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汕尾市“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1年7月7日
汕尾市“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规范村(居)务运作, 保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提升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推动“阳光村务”工程落细落地落实,打造共治、自治、法治、德治、善治“五治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围绕村(居)委会自治组织运行全流程、为民服务全过程,积极实施村(居)务公开,把推进“阳光村务”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纵深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部署具体措施,不断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加强基层治理建设,为把我市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要求,健全村(居)务公开组织,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强化村(居)务公开监督,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将村(居)务公开工作融入“善美村居”应用,全面拓展线上公开方式,常态化做好村(居)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实施“阳光村务”,推进村(居)务管理规范化,使村级基层组织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村(居)民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
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村(居)务公开主要事项、形式、时间、程序、保留期限等标准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1.公开的主要事项
(1)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本村农村公益事业奖补项目、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3)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4)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5)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6)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包括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农业补贴、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名单,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名单,领取正常离任村干部补贴名单,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情况;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7)村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的情况。
(8)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9)社区居务、村(居)民小组组务等公开事项参照以上内容。
2.公开的主要形式。采取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全面拓展公开方式,扩大公开覆盖面,让更多村(居)民了解村(居)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线下以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为主,按照公开栏设定的10个栏目及时公开,线上以“善美村居”小程序“美丽民生-村(居)务公开”栏目为依托,实施好“村务监督、财务财政、公益项目、通知公示”四个栏目的村(居)务公开工作。村(社区)要指定专人对每次公开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保存,特别是要建立《村(居)务公开记录簿》台账,准确记录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群众反馈、处理意见等,以备群众进行监督和查询。同时,做好《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使用记录簿》记录工作。
3.公开的时间要求。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季度末公布上一季度,并按月份公布;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见附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公开的村(居)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居)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村(居)务公开信息应当同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善美村居”应用上公布或发布,确保线上线下同步公开。
4.公开的主要程序。由村(社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提出公开具体内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村(社区)“两委”根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公开的内容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进行公开。
5.公开的保留时限。村(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涉及本村(社区)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本村(社区)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情况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善美村居”应用公开的村(居)务内容可长期保留。
(二)落实村(居)务公开监督工作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居)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凡是不合理或有质疑的事项和内容都必须提请村(社区)“两委”理清事实后再公开;审核属实的事项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公开发布;凡没有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进行公开的,及时要求村(社区)“两委”进行公开;对仍不公开的,要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处理,并完善《村(居)务监督记录簿》台账,以备查阅。群众对村(居)务公开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并反映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组织进行查询和核实,及时将查询情况和结果向反映人回复并在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对回复有异议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给予答复,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居)务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完善村(居)务公开栏建设工作
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村(居)务公开栏信息公开指引”(详见附件1、2)的建设标准进行公开栏升级改造,建成玻璃橱窗固定式公开栏,确保整体设置规范、版面设计统一;推进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与村(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整合等工作;村(居)民小组所在地要设立组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全面推进村(居)民小组组务公开。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
县级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抓好村(居)党务公开工作,指导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抓好村(居)务公开规范化管理以及推进工作,负责上级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检查村(居)务公开落实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的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排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经费的财政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起党委政府主导,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镇村落细落实,村(居)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阳光村务”工作的整体合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7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镇(街道)要制定计划,加强对村(社区)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政策、明确方法、掌握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1年8月-10月)
1.自查自纠。各村(居)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村(居)务公开主要事项、主要形式、时间要求、保留时限、主要程序,对本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对查摆的问题进行整改。
2.全面实施。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村(居)务公开主要事项、主要形式、时间要求、主要程序、保留时限,认真及时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要将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村(居)务公开工作的信息上传到“善美村居”应用(其中“财务公开”时间从2020年12月份起)。同时,做好《村(居)务公开记录簿》《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使用记录簿》记录工作。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做好《村(居)务监督记录簿》记录。
(三)检查验收(2021年11-12月)
1.加强督导。市县镇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
2.总结经验。各县(市、区)要对“阳光村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经验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汕尾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认识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推进“阳光村务”是当前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强有力的手段,加强对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镇(街道)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居)务公开培训教育及宣传普及工作。村(社区)要认真依照发布指引(附件1-3)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监督村(居)委会实施村(居)务公开,确保村(居)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确保公开效果。县(市、区)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指导督促“阳光村务”工作顺利进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采取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镇(街道)村(社区)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指导,及时纠正村(居)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村(居)务公开工作作为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弄虚作假、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务公开相关政策条例的宣传,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和“善美村居”应用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优秀村(社区)的带动和映射作用。村(社区)要通过会议、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村(居)务公开和“善美村居”应用的宣传推广力度,特别是村(社区)“两委”干部要高度重视,以上率下,带头使用“善美村居”小程序,用好“善美村居”,使“善美村居”真正成为服务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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