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要求的具体体现,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属地管理,多措并举,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服务好疫情防控大局。
一、全面落实主动发现机制
一是要求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落实防控职责,全力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做好困难群众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宣传引导等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实行镇(街道)、村(居)委会逐级管理、分组包片的办法,每名村(居)委会干部确定若干名困难群众作为联系对象,按照一“问”、二“查”、三“报告”、四“处置”的程序,加强对各类困难群众的排查和关心关爱,密切关注他们的身体状况和基本生活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人员及双百社工力量,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基础上,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向困难群众宣教疫情防护常识,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聚焦重点人群,密切关注老年人群众、孤弃残疾儿童,特别是分散特困供养特困人员,以适当的方式做好定期探视慰问。
二、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况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申请低保的,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发至镇(街道)。三是临时开放全国低保系统信息补录功能,对存在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在全国低保系统录入救助对象信息的情况,2月1日至9日,临时开放系统补录功能,进行救助对象信息补录,确保信息完整性和有效性,及时足额的发放救助补助金。四是充分利用“粤省事”应用平台,推广低保省社会救助申请网上预约,推行网上审核审批,进一步缩短社会救助办理时限。避免面对面接触,防止疫情的传播。
三、强化特困供养人员防疫工作
一是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消毒和工作人员的病毒防控意识,对机构内供养特困人员进行早、中、晚3次体温检测、一天1次消毒、一天1次人员排查。实现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谢绝外来车辆、外来爱心人士的慰问和亲属探访活动。每日电话联系回家过年、因病在医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及时掌握人员动态情况。二是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职责,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一旦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生活困难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五、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安排,按照省民政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预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落实从入站体温检测、站内隔离观察、机构卫生防疫、值班值守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的16条防控措施。同时,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开展专项救助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持续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主动协助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和转介处置力度,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坚决杜绝因失职渎职而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信息员:周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