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6日至3月16日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swmzbgs@126.com
附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
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城镇每人每月772元,农村每人每月532元。
二、2020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620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45元。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完善低保制度,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