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6日至3月16日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swmzbgs@126.com
附件: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2020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每人每年14832元、每月1236元;农村每人每年10224元、每月852元。有条件的地区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