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满足养老服务需要,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组织(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通过评估,科学确定服务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养老政策、落实各类惠老措施及开展个性化养老服务提供依据
二、组织形式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三、评估对象
主要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城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
四、评估内容
(一)身体状况。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自理、精神认知、感知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二)经济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或居家护理补贴领取资格。
(三)居住状况。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进行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空巢,与配偶、子女、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情况等。
(四)养老服务意愿。与评估对象或其家庭成员走访面谈,了解评估对象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的意愿,对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评估对象,应深入了解需要提供哪些养老服务项目等意愿。
五、评估标准
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主要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2009—T—034〉规定,从生活自理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与沟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四个方面实施评估;经济状况评估依据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进行评估。同时,结合居住情况,参考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判。
六、评估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2)及身份证、户口簿、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初审。村(社区)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估老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报镇(街道)进行初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评估。
3.评估。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3),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4),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
4.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审核。对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5),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6),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为最终评估。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二)简易程序: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对象证明、城乡特困人员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当面核实后,评估机构可直接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民政对象,参照简易程序执行。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七、评估结果应用
(一)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二)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三)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四)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主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亦可作为对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运营补贴的依据。
八、评估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评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协调,履行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管理,有效规范运行。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库,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
附件: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