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要求,结合汕尾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于上级要求我市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时间较为紧迫,因此公开征求意见时长缩短为一周,即2021年3月17日至3月23日。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讯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swmzbgs@126.com
附件: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888元,农村每人每月648元。
二、2021年全市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682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07元。
三、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落实工作职责,完善低保制度,加强低保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低保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工作。
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完成提标任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汕尾市民政局
2021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