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共有18个科室,包括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管科、研究室、技术科、行政科、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综合科、侦查科、司法警察大队。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编制人数96人,实有在职人员78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0人。
第二部分2015年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收入决算表
4、支出决算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8、“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今年该表格没有收入或支出)
第三部分 2015年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数为3399.8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142.01万元,增长50.57%,增长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增多,投入较多信息化建设。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07.56万元,比上年增加997.16万元,增长70.7%。其他收入992.33万元,比上年增加144.84万元,增长17.09%。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数为2666.67万元(基本支出1028.86万元,占38.5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4.7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3.7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70.42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637.81万元,占61.42%,主要支出项目有商品和服务支出713.1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24.70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410.56万元,增长18.19%,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费,信息化建设费有所增加。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4.96万元,比上年增长397.57,增长28.86%。其中:基本支出1028.86万元,比上年下降5%;项目支出746.1万元,比上年增长153.41%。
三、一般公共决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80.98万元,比2014年减少38.94万元,下降32.4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本年度无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本年度无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主要用于一般执法执勤。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8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7.63%,比2014年减少11.95万元,下降15.97%,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把费用标准,各项支出比去年有所减少。
4.公务接待费18.1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2.36%,比2014年减少0.11万元,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345次,接待人数共2319人,主要包括会议、办案接待。
四、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84万元,包括:办公费13.06万元,印刷费1.77万元,手续费0.39万元,水电费16.03万元,公务接待费18.11万元,劳务费2.17万元,委托业务费0.7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1.56万元。
五、政府采购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0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院固定资产总额2989.11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1623.99万元,车辆355.1万元,其他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1010.02万元。本单位共有办公楼一座、办案用房一座;车辆1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上述决算公开文字材料之外, 2015年部门决算中无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