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2)拟订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3)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4)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6)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7)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8)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
(9)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0)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2)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13)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14)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市直涉农部门和中央驻汕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15)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6)指导扶贫开发工作。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协调统计工作。
2、农村改革协调指导科。
综合协调市直涉农部门和中央、省驻汕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中央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调研活动;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村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研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
3、政策法规信息科。
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和信息,总结推广“三农”工作先进经验;提出主要农产品价格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工作,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
4、发展计划科。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业对外交流合作业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
5、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
6、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外来物种的管理;协调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地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7、种植业管理科(挂市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收集、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肥料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发展节水农业工作;拟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8、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协调农机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统计、农机事故统计;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协调农机安全生产;承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各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县农业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0、财务与审计科。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负责局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11、植保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草鼠螺害防治措施,负责植保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搞好植保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开展检疫对象的疫情普查,封锁和消灭工作,做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签证管理工作;组织农药的质量监督、检验,新农药、新农械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农业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截至2015年底我局核定编制数44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占总编制数的81.82%;事业编制8人,占总编制数的18.18%。年末实有人数72人,其中:在职人员51人,占实有人数的70.8%;离退休人员21人,占实有人数的29.17%。
第二部分 2015年度汕尾市农业局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汕尾市农业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数为1622.56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73.3万元,增长20.25%。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22.56万元,比上年增长20.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12.59万元,比上年增长3.8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09.97万元,比上年增长66.87%);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下降8.7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二、支出决算说明支出
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数为1453.4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79.5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2.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71.4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0万元;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04.19万元,增长7.72%,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53.45万元,比上年增长7.72%。其中:基本支出641.69万元,比上年下降16.59%;项目支出811.76万元,比上年增长39.99%。
2.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2.03万元,比上年增长59.22%。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项目支出582.03万元,比上年增长59.22%。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4.经营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5.对附属单位等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三、一般公共决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36万元,比2014年减少2.46万元,下降36.0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上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安排出国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发生公车购置及运行费。汕尾市农业局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应急、机要与执法。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4.49%,比2014年减2.42万元,下降37%,主要原因是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4.公务接待费0.2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5%,比2014年减少0.04万元,下降14.29%,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汕尾市农业局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3次,接待人数共26人。主要包括省安排的异地抽检工作等。
四、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1.43万元,包括:办公费871.43万元,印刷费0万元,水电费0 万元,邮电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等费用。
五、政府采购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74.038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5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6.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局机关及属下事业单位有试验场及试验中心用地面积20亩,培训楼建筑面积4040平方米,分别为:
1、位于汕尾市区汕可路企坑地段北侧的农业技术推广实验场建设用地为陆仟陆佰陆拾陆平方米,即10亩。
2、我局委托城区农业局征用的农业旱作研究试验中心用地陆仟陆佰平方米,约10亩,与位于汕尾市区汕可路企坑地段北侧的农业技术推广实验场建设用地相邻。
3、位于汕尾市区和顺路新村西侧的培训楼建设用地为2542平方米,约3.81亩。我局及属下事业单位共有房屋建筑面积4040平方米,原值348.9万元,目前作为我局机关及相关属下事业单位的办公及培训楼。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没有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 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 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 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 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 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 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 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 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 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 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