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共8张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是负责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香港、澳门等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工作、深圳、北京、上海四个招商中心。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国家、省审批项目及专项扶持政策的跟踪落实工作;引导企业投资汕尾、参与汕尾公益事业;协助做好我市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二、机构设置(
单位设置五个职能科室,分别是综合科、联络科、合作一科、合作二科、合作三科。下设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四个招商中心。本单位不包括下属单位。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20人,其中:在职20人,退休人员12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数为920.6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15.13万元,增长34%。主要原因是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四地”设立了四个招商中心,增加了招商工作经费和租金经费支出,2016年市政府为了招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增加了9个编制,同时也增加了人员经费。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4.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14.59万元,比上年增长3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其他收入6.06万元,比上年下降180%。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数为845.53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38.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5.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1.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0万元;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40.01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是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广州、深圳、香澳重新启动办事处职能,办公楼租金等项目租金增加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9.48万元,比上年增长32%。其中:基本支出333.47万元,比上年增下降0.2%;项目支出506万元,比上年增长68%。
2.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项目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4.经营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5.对附属单位等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三、一般公共决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9.36万元,比2015年减少2.72万元,下降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比2014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安排出国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XX%,其中: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5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安排车辆购置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0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6%,比2015年减少13.15万元,减少56%,主要原因是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额度。
4.公务接待费17.2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4%,比2015年增加10.43万元,增长60%,主要原因是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广州、深圳、港澳等“四”地设立四个招商中心,招商引资接待费用相应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9.64万元(与部门决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商品和服务支出”栏保持一致),包括:办公2.44万元,印刷费0.54万元,水费0.31万元,电费1.66万元,邮电费3.44万元,差旅费0.49万元,培训费0.66万元,公务接待费17.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08万元,其它交通费11.28万元等费用。
五、政府采购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6年度我办固定资产为1227765.88元,其中:交通运输工具为694667元,一般通用设备为533098.88元。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本项为推进性公开工作,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没有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