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开展与其他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监察、监督、环境执法、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环境保护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控制机制,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能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本部门内设机构:办公室、污染总量控制科、生态科、监督管理科、核管科、法制科;下属单位: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环保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科学研究所等下属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三. 部门人员构成
我局现有内设科室6个,机关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均为财政核拨编制,现有人员16人,均列入财政供养;直属行政单位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1个,核定执法专项编制14名,现有人员16人,列入财政供养人员13人,3人属排污费改革后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由我局自筹经费;下属事业单位4个: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0名,经费自筹事业编制6名,现有人员23人,其中列入财政供养人员18人,经费自筹人员5人;汕尾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名,现有人员2人,均列入财政供养;汕尾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名,现有人员1人,均列入财政供养;汕尾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3名。目前全局现有在职人员共58人,列入财政供养人员50人,经费自筹人员8名。局机关及监察分局退休人员21人,均列入财政供养;属下事业单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退休人员8人,均列入财政供养。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14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3669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502万元,下降13.7%。主要原因:一是;会计制度改革原因,二是2015年度拨款包含前年度结余资金。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661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99.8%;其他收入8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002%。
二、支出决算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2541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支出总计增加873万元,增长34.4%。主要原因: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基建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2532.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65%。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538.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1.3%,基本支出用于:人员福利支出30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94.8万元;项目支出1994.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8.7%,主要用于:一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基建支出1000万元;二是专用设备购置和办公设备购置。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32.7万元,比上年增长68%。其中:基本支出538.3万元,比上年减少18%;项目支出1994.4万元,比上年增长134%。
2.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4.经营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5.对附属单位等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一般公共决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20.98万元,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6万元,下降7.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因公出国费。
2.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其中: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本年度无购置公务用车。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环境监察以及日常公务出行。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14.5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69.1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用于更新购置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5万元。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0.4万元,下降2.75%。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4.公务接待费决算6.48万元,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按规定接待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占“三公”经费总额的30.88%。2016年共接待国内来访批次32个,共500人次。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0.19万元,下降2.93%。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我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
四、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76万元,包括:办公费9.79万元,邮电费0.84万元,公务接待费6.4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76万元等费用。
五、政府采购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以实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支出的政府采购金额1776.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8.3万元,政府采购
工程支出1002.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5.88万元。比2015年增长306%,主要原因是我单位监控中心基建工程采购投入增加。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资产总计83006611.57元,其中固定资产29155836.51元,占比35%,主要是土地房屋、办公设备、车辆、专用设备、家私家具等;在建工程15100877.99元,占18%;流动资产36732672.07元,占44%,主要是银行存款及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无形资产等占3%。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016年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