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是国家行政单位,是负责公共安全工作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指导出入境工作, 指导、办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开展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有两个基层派出所、办公室、政工办、监察室、法制股、国保大队、刑警大队、治安股、出入境管理股、拘留所等内设机构。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77人,其中:在职在编48人,长期聘用人员(辅警)20人,临工9人。退休人员4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789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12.1万元,增长14.1%。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涨,人员经费部分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89万元,比上年增长14.1%;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比上年增长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比上年增长0%;其他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长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78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9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1.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0.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10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12.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涨,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89万元,比上年增长20.3%;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0%;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0%。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9.5万元,比2015年减少0.1万元,下降0.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占0%,比2015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安排。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购置公务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安排。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26.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0%,比2015年减少0.1万元,下降0.3%,主要原因是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公务接待费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比2015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公务接待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8万元,包括:办公费6万元,水电费11万元,邮电费4万元,交通费9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护费6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无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采购。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现有固定资产价值3,567,556.01元,其中:土地占地12448平方,价值270600元;在编在用公务车10辆,总价值1269002元;普通资产376件,总价值1630065.2元。
2016年固定资产支出均为普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支出397888.81元。2016年初单位固定资产从2015年初的2,885,133.00元增加至3,169,667.20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单位本年度从市公安局取得的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本单位办理身份证证件、出入境登记等证件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