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共21张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2、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指导对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4、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5、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6、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7、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有及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8、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1、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12、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13、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14、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15、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全市工商部门行政效能、行政行风建设,统筹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1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编委《印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机编〔2015〕35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工商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汕机编〔2015〕46号)和《关于设立汕尾市工商局信息服务中心的批复》(汕机编〔2016〕40号)文件要求,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内设10个机构,下辖直属行政单位3个、事业单位2个,分别: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侨分局;汕尾市工商局信息服务中心,汕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挂汕尾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牌子)。
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不包含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海湾分局,红海湾分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独立编报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80人,其中:行政人员63人,事业人员17人。退休人员37人。
四、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探索突破,系统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市场监管科学化、消费维权网络化、工作平台信息化、工商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和集中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市做强“三大产业”、打造“四大环境”、攻坚“四大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全面深化改革,优化准入环境。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重点抓紧推进三项革新:一是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着力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二是开展简易注销程序。对特定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三是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建设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方便各职能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四是落实“五办”服务机制。为我市加快电子信息、电力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最优质服务。到2021年,全市市场主体达到20万户,每年新培育规模以上企业100家以上。
2.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商改后续监管工作。一是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智能”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资源信息共享,构建全过程监管链,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信用社会建设;二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加快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支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推动可塘珠宝、梅陇金银首饰、公平服装、陆河健康食品等优势传统主导产业提升规模和档次;到2021年,力争全市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达到20000件,驰名商标4件,著名商标35件,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2件,境外注册商标明显增多。同时积极提供帮扶、指导,扶持小微企业做强做大,鼓励龙头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发展。
3.完善“大维权”机制,优化消费环境。一是积极构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机制;二是健全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探索创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式方法,营造安全消费环境;三是不断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强化辖区首办责任制和部门之间消费维权协作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消费维权难点、热点问题;四是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化、科技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消费维权网络的全领域覆盖。
4.提升队伍素质,营造和谐工作环境。一是进一步深化法治工商建设。梳理执法办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为履职到位和依法行政提供人才支持和机制保障;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务整治、正风肃纪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创新完善办事服务机制,拓展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深入推行“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提高队伍履职能力;三是抓好廉政建设,全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两个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整治“为官不为”和各类不作为、乱作为,提高队伍执行力。
5.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力打好“创文”攻坚战。一是加大创文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创文”宣传工作,使“创文”工作家喻户晓;二是加大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履行好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组牵头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市场经营秩序、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行为的整治力度,配合各级政府和商务等部门加大对集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彻底改变市场环境“脏、乱、差”问题;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全力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巩固“创文”成果,确保问题不反弹。四是抓好“创文”其他责任清单任务的落实。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共21张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1,412.1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334.20万元,比上年减少19.14%。主要原因是2017年红海湾分局独立编报预算,故我局2017年预算编报减少红海湾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12.10万元,比上年减少19.14%;政府性基金拨款为零,比上年对比无增减;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零,比上年对比无增减;其他资金为零,比上年对比无增减。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1,412.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235.10万元,占总支出的87.47%,对比上年同期减少364.20万元,下降22.77%,减少的原因系2017年红海湾分局独立编报预算,故我局2017年预算编报减少红海湾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减少。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03.1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4.5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5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零元。项目支出177.00万元,占总支出的12.53%,比上年增加30万元,增长20.41%,项目支出包括 :一、工作经费,用于:无证照及传销专项检查、两建工作、商事登记、市场商品安全监管及流通环节抽检、企业信息公示宣传及抽查、网络专线租金及维护、失信企业和网络交易监管经费、商标战略;二、 执法办案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办案、缉私经费、制服经费。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数106万元,与上年持平。具体情况如下: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8万元,与上年持平;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零万元,与上年持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额度;3.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8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执法办案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交通工具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4.公务接待费支出3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是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117.5万元,包括:办公费6万元,印刷费1万元,手续费0.1万元,水电费5.5万元,邮电费5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8万元,差旅费4万元,日常维修费2.5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劳务费2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8.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5.9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零元,包括:通用设备采购预算零元,网络化建设采购预算零元,装修工程采购预算零元,其他货物采购预算零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汕尾市工商局固定资产2016年末2,209.99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755.64万元;通用设备1,319.31万元;专用设备0.77万元;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2.99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21.28万元。本部门共有车辆26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3辆。本单位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均为合理正常。
(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