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旅游局属汕尾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旅游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2. 制定我市旅游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3.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秀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
4. 负责旅行社、酒店评审、导游人员年度审核等工作。
5. 组织协调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和重大宣传促销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质量规范与管理科、资源与市场开发科、质监所。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实有人数25人。其中:财政供养在编人数16人、政府雇员1人、退休人员8人。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旅游局
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汕尾市旅游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旅游局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396.4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9万元,增长21.08%。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提高,以及人员经费相应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96.40万元,比上年增长21.08%。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比上年增长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比上年增长0%;其他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长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396.4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52.2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3.5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0.7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69万元,增长21.08%。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提高,以及人员经费相应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96.40万元,比上年增长21.08%。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比上年增长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0%;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0%。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4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额度。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额度。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8.18%,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额度。
4.公务接待费1.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1.82%,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额度。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8.5万元,包括:办公费3万元,水电费3.1万元,邮电费2万元,差旅费3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比2017年增加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年度固定资产86.48万元,其中车辆26.99万元,房屋29.52万元,仪器、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类29.97万元,固定资产总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3.13万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