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总体规划,全市的风景名胜区、重要风景点及风景带的规划,并负责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市区规划区内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4、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组织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受保护建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5、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做好规划的放线、验线、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6、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构筑物的选址定点及审批工作。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8、指导协调县(市)及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批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村镇规划。
9、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对县(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10、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管理,审核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11、负责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进城乡规划科学技术进步和经验交流。
12、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机关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用地科(挂村镇规划科牌)、交通市政科、建设管理科、报建科。下属机构有:东涌、红草、新港、香州、凤山五个规划管理所,汕尾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汕尾市城建档案馆、汕尾市城市勘察测绘队。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东涌、红草、新港、香州、凤山五个规划管理所归本部门统一核算,本单位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属下汕尾市城建档案馆单位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共有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19名,后勤服务人员3名。下属东涌、红草、新港、香州、凤山五个规划管理所三类事业编制共15名。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城乡规划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预算公开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城乡规划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为443.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4.2万元,增长11%,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43.7万元,比上年增长11%;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其他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443.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5.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4.2万元,增长11%,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3.7万元,比上年增长11%;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9万元与2016年持平。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0万元,占0%,比2015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该年度无安排出国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购置公务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减少)0万元,该年度无安排车辆购置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5万元,其中,占“三公”经费的71.43%,与2016年持平。
4.公务接待费1.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8.57%,与2016年持平。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6万,主要用于支付办公费3万元;印刷费0.8万元;水电费5.73万元;邮电费2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差旅费2万元;维修维护费2万元;培训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1.3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工会经费0.3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4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比2015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拥有总资产7910.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086.08万元;固定资产1824.28万元(房屋1174.33万元,汽车195.41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54.54万元);2016增加其他资产32.18万元,没有减少资产。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没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