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金函〔202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粤财金〔2017〕110号)和《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号)等规定,我厅对近期各地申请入库的PPP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同意将东源县综合资源利用中心项目等2个项目纳入省PPP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信息录入规范
请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上述新增入库项目信息资料规范、真实、准确、完整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我厅将按规定提交财政部审核发布。未通过财政部审核发布的项目,要及时整改,按规范要求补充完善项目信息。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信息。
二、严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把关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把关,认真做好财政支出责任边界划分、支出测算、评估论证等工作。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PPP项目除外)。新上政府付费项目不得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各地要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和风险提示功能。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要遵循审慎合理、财政可持续原则确定,不过高或超预期估算,并确保前后口径一致。
三、推动项目规范高效落地实施
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推动本地区项目规范、高效落地实施。对于项目总体落地率低于20%的地级以上市,我厅将暂停办理新增PPP项目入库审核手续。按照省PPP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要求,我省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一年内未完成签约且没有推进计划或因实际需要不再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申请退库。其中已签约落地终止实施的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签署三方退库协议,提供本级政府批准解约或退库的证明材料,不得存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及项目运营补贴等,防止因项目退库及停工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已退库的项目,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不得再以PPP项目名义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实施采购活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等。
四、严禁变相举债融资
各地参与PPP项目时,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PPP项目付费依据应严格对标服务内容和运营期绩效考核,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严禁直接与项目建设成本及资金利率挂钩。请各地落实好中央和省工作部署,规范实施PPP项目,切实做好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风险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以PPP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2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