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财综〔2017〕21号
各有关区财政局,广东汕尾渔船厂: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17〕74号)精神,经商市住建局,现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给你区(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款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参照粤财综〔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区财政局、广东汕尾渔船厂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监督,确保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17年8月4日
附件:
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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