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粤委办〔2015〕31号)的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经审核论证,形成了《汕尾市政府部门职权调整目录》,对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27 个部门共72项行政职权作出调整,其中取消24项,下放9项,转移1项,明确职责划分38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后续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要狠抓落实,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县(市、区)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转移的事项,要及时制定转移方案,确定承接主体、完成转移交接,并制订职能转移后的监管办法。有关行政职能调整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经向市编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