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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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切实按照目录规范工商登记。要认真抓好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工作,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标准和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项)、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0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