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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管局重点提示 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
  • 2023-05-05 17:0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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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重点提示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并提醒: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就部分重点条文发布提醒,要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助力构建依法规范的市场环境和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重点提示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

  一、明确禁止:《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二、新增变相发布“三品一械”的判定情形:《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媒介不得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明确规定特定商品推广信息不能同时出现在介绍健康养生内容的页面中。

  三、“隐形种草”应标明“广告”:《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办法》将付费搜索广告修改称谓为“竞价排名广告”,指出既有“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种草”内容,又有“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特别是与KOL合作发布产品的“种草”软文,邀请“探店”博主体验测评等形式的推广,同时附加购买方式的,都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强化“种草”广告的监管。

  四、细化“一键关闭”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办法》明确规定,负有“一键关闭”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且将“一键关闭”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开屏广告”。

  五、明确“跳转”广告的审核义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办法》明确要求不管是前端广告的发布还是链接跳转后的内容呈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应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可以采用将广告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对照等办法进行“广告内容”的核对。

  六、新增广告主建档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办法》新增明示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建档要求及广告档案保存最低时限为3年。

  此外,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对于“直播卖货”行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强调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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