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新文峰百货商行(林何峰):
你(店)不具备经营食品的基本条件,注册地址已改为韵达快递服务点,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撤销你(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因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决定书》。你(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通港路208号区直机关3楼 邮编:516600
联系人:欧望镇 联系电话:0660-3266311
汕尾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