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为切实提高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技能,消除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市城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对摩托车、电动车(超标)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前须进行不少于45分钟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二、摩托车、电动车(超标)驾驶人首次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再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一)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车(超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超标)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超标)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超标)载人超员的;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超标)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六)有其他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摩托车、电动车(超标)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向交通违法处理部门预约学习时间,交通违法处理部门在十五日内安排学习日期,违法行为人按照约定的日期进行学习。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