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
(五)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