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批条件
根据我市驻军情况,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含)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3、在海军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4、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开具《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