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被遗弃婴儿:
(1)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